因貪污遭判刑 10 年定讞的竹檢檢察官詹昭書聲請再審並主張被冤枉,請求傳喚證人與勘驗筆錄。最高法院認定,聲請再審理由非新事實與新證據,日前裁定駁回聲請再審抗告確定。
全案起於,詹昭書被控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任內,接受何姓污泥廠長、張姓溫泉業者請託擺平民眾抗爭,謊稱可主導刑事案件結果,前後向業者詐取新台幣 73 萬餘元。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事證不足,判決詹昭書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詹昭書 10 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一審、更二審均判詹昭書 10 年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詹昭書 2019 年間入監服刑。去年以有新證據為由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詹昭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詹昭書主張,張姓男子向何姓男子佯稱能運作司法來詐取財物,並把罪責推給他,因此被冤枉入罪,希望法官明察;另外,聲請傳喚時任污泥廠營運長的周姓男子,及勘驗張男的筆錄與詢問影音檔。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就詹昭書提出的新事實、新證據,並不具備新規性、確實性,依據經驗、論理法則及卷證資料,未能動搖原審判決事實,足認有貪污詐欺取財犯行,裁定駁回聲請再審抗告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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