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環境部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並明定其 9 大掌理事項,及設立氣候變遷署等 4 個次級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 3 月 22 日初審通過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等案,但環保署升格後的名稱、掌理事項等關鍵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朝野黨團 5 月 3 日協商後,保留條文全數達成共識;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環境部掌理的 9 大事項,其中包括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的督導、協調及推動,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檢驗測定、空氣品質保護、水體品質保護等。
至於環境部的 4 個次級機關,三讀條文明定,分別是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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