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媽媽問我(超過十位以上),這個孩子叫什麼名字,我只能小心翼翼,就像代替孩子萬里尋親一樣,確認有沒有可能這麼剛好,就可以促成他們去吃麥當勞了。然而,這不是拍電影,母親節結束了,孩子還是找不到媽媽。
通常,離婚後孩子見不到媽媽,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媽媽有自己的生活,不想見孩子。這種情況不分男女都有。這個社會裡,我們經常會以「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綁架小孩,但事實上,天下多得是沒有父性、母性的人。基本上父母對子女的愛,就不一定是天生的。所以,如果不想見孩子,其實也就是這樣,有可能是有自己的家庭,不方便,有可能根本就不愛孩子,為什麼要看?總之,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對於這樣的父母,我只拜託一件事:
不要在孩子成年後跟他要錢扶養自己。
算了,這句話白說的,依我見過的案例裡,養過孩子的,會很體諒孩子。沒見過、養過的,反而很缺錢。
第二種情況,是真的見不到孩子,這又可以分為細微的兩種不同情境。第一種情境,是爸爸或媽媽不給看,無論是離婚協議上根本沒規定,或是故意只准對方來家裡看,讓對方不想來,甚至不准對方來學校看,學校同情媽媽,稍微給看,爸爸就大發雷霆,威脅轉校。第二種情境,協議或裁定上根本就有規定,是爸爸或媽媽跟對方說,孩子不想看你。或者孩子看到爸爸或媽媽就躲起來、生氣、冷漠,導致爸爸或媽媽很受傷,最後不想來看。
這種情況,我的建議就是提告,以下是法律方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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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是天賦人權,不論對方有沒有負擔扶養費,都必須讓對方有合理的時間與孩子相處。
- 一般合理的探視時間,是每個月隔週的時間,讓對方在星期六接孩子,星期日晚上送回來。過年、連續假日、暑假、寒假、父親節、母親節等等,對方都有權利與孩子相處。
- 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對方不能看小孩,跟小孩斷絕聯絡,那是完全沒用的。只要對方想看,就得讓對方看。
- 不讓對方看到孩子,輕則被認定是不友善父母,會被強制執行與罰鍰,重則會被改定監護權。
- 不要把探視權無法行使的原因歸咎給孩子,除非孩子的年紀已經大於 14 歲。當兩邊父母不合作,孩子就會有忠誠議題。孩子很快就會學會在兩邊父母當中取巧,甚至學會說謊,被迫講對方喜歡聽的話。
- 多數法院的法官,並不吃主要照顧者這一套說詞:「孩子不願意看媽媽(爸爸)」。法官會反問主要照顧者一句話:「孩子不想上課、不願意吃飯,你也是尊重孩子意願嗎?」
相信我,通常法官反問這句話,就是面露殺機的時候。 - 即便對方曾經對孩子家暴,也只是會在保護令期間不能帶回家,讓孩子跟對方在家暴中心會面交往而已,不會完全斷絕親情的聯繫。一旦保護令結束,只要沒有新事證,就會回歸正常會面交往模式。
性侵害例外,這對於探視權來說,是唯一死刑。 - 如果孩子真心不願意去見對方,請找專業機構協助,一起找出原因。對方對孩子長期家暴,或是孩子長期目睹家暴,乃至於對方長期不來探視、不負擔家用、扶養費,這些都有可能導致孩子想要為媽媽或爸爸出這口氣,這需要時間修補。
- 不要太擔心自己沒能力養小孩,所以把孩子的監護權給對方。經濟因素只是法院考量的部分原因,重點還是孩子與父母的親密度。給了監護權以後,要改回來,難如登天。
- 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以親情勒索孩子,讓孩子介入父母紛爭,往後孩子就會變成你意想不到的樣子。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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