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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法院以 30 年前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 463 萬元,引發議論。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今天收到行政院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這個函釋合理,不然中國人民沒繳稅沒當兵,竟然也是台灣人民,到台灣旅遊被電死,可以請求國賠,也是奇怪的一件事情。
不過呢!其實要修改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用一個函釋,畢竟不是解決問題之道,應該從法律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調整,不然沒辦法獲得根本解決。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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