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紅景天吸金案的主嫌謝忠奇已入監服刑,因另涉非法吸金案達 20 億餘元,二審被判處 14 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謝男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謝忠奇於 2006 年 2 月至 2008 年 9 月開立多家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向會員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並佯稱取得轉製廢棄物為有機堆肥的技術,將蓋有機廢棄物處理工廠,年利率高達 20 %,前景可期。
謝忠奇於 2008 年停止支付會員本金、利息,造成上千名投資人血本無歸,陸續向檢調提告;謝男於案件被檢方起訴後展開逃亡,法院於 2010 年6月發布通緝,謝男於逃亡中曾被竹聯幫寶和會成員綁架勒索,警方因此循線將謝男緝獲歸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謝忠奇身為非法吸金的首腦,款項達新台幣 20 億餘元,犯罪所得為 10 億餘元,造成投資人財產損失,危害國家金融秩序;又謝男犯後畏罪躲避司法審判,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案經謝忠奇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謝男主張一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但審酌一審就犯罪所得計算有誤,應扣除其他共犯的薪資、獎金,犯罪所得應改為 9 億多元,並改判處 14 年徒刑,仍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案經謝忠奇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謝男未將犯罪所得發還受害投資人,反而享有鉅額不法所得,犯後態度明顯不佳,認原審量刑妥適,並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因此駁回謝男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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