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學生接種 HPV 疫苗後出現不適,向衛福部申請受害救濟被駁興訟。一審判決衛福部敗訴,經最高行發回。更一審認為衛福部否准給予救濟於法有違,今天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此外,更一審認為,就女學生請求衛福部核定給付 120 萬元,待衛福部依本件判決見解重新審議並做出決定。’
全案緣於,女學生 Bella (化名)於西元 2016年 9 月 30 日在新北市一所中學接種 HPV 疫苗第 2 劑後,自該年 10 月 6 日起陸續出現雙膝痛、雙肩痛、雙手肘內側彎曲痛、定踝痛等症狀,疑似接種疫苗誘發幼年型關節炎,因此,在該年 12 月 13 日檢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衛福部申請救濟。
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定,女學生幼年型關節炎與接種疫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但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的關係,依預防接種救濟辦法規定,酌予醫療補助新台幣 3 萬元。
對此,該名女學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作成核准 89 萬 2352 元的處分。此為台灣第一件循求司法途徑求償的「痛痛女」個案。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對於預防接種,因個人體質等不明原因產生無法預見的損害時,若於因果關係、訴訟舉證責任認定上過於嚴苛,反而不利於人民自願接種疫苗。
一審認為,女學生自預防接種、發病、診斷及治療的全部過程,病程與接種時間接近,在查無其它發病原因情況下,時序上無法完全排除與疫苗接種的關聯性。
一審認定,接種受害救濟屬社會補償性質,因果關係應從寬認定,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時,應由衛福部舉證以證明確無關聯性,衛福部舉證不足;另外,補償數額涉及行政裁量,衛福部應衡酌並做出 2 萬至 120 萬元的補償決定。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依照最高行發回的判決意旨,女學生自接種疫苗與相關症狀間的關聯性,衛福部應依 2018 年的預防接種救濟辦法規定審究,不得再以 2014 年的預防接種救濟辦法規定做出判斷。
更一審認定,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未依新辦法的關聯性認定,並以原處分否准給予女學生救濟於法有違,因此撤銷原處分不利於女學生的部分;另外,女學生請求衛福部核定給付 120 萬元,待衛福部依本件判決見解做出決定,因此駁回女學生上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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