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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舅案國民法官判15年8月 男上訴認罪求從輕量刑

錢姓男子(白衣)被控持刀砍死小舅案為桃園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錢男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9日開庭,錢男在法警戒護下出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錢姓男子被控持刀砍死小舅,桃園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判刑 15 年 8 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首開庭,錢男認罪,爭執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錢男在二審庭上認罪,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他主張,一審以他未對小舅採取急救作為犯後態度考量,他認為不公平,因為他沒有相關救護經驗,並不會急救。

全案緣於,無業的 27 歲錢男與劉姓小舅同住,2人去年 12 月間因電燈沒關問題發生爭執,錢男將 23 公分長的切肉刀以膠帶纏繞、固定在手上後砍死小舅。此件為桃園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

桃園地方法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理,認為依照錢男的知識水平,應可理解以 23 公分長切肉刀砍殺小舅後會造成的結果,卻仍往要害揮砍,力道之大甚至造成刀尖斷裂,造成小舅身上有 20 多處刀傷,手段凶殘。

桃園地院審酌,案發後錢男雖有請媽媽叫救護車,但本身並沒有對小舅採取急救作為,且犯案過程還是在錢男的外公及親人面前實施,對家屬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

桃園地院認為,錢男除在審理最後對小舅的 2 名女兒口頭道歉外,並沒有做其它彌補行為,且最後也沒有獲得家屬原諒。

另外,審酌錢男遭受小舅言語暴力及長期無業造成的自我為中心思考等,考量錢男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依殺人罪判刑 15 年 8 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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