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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藝女孩專欄》學校不能對學生搜身?其實教育部的法規寫得挺清楚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Wokandapix

新北市一所高中的附設國中部 25 日中午發生凶殺案,一名國三男學生和另一名男同學爆發衝突,拿彈簧刀割對方喉。

新北市教育局第一時間發聲明說是「美工刀造成的意外傷害」,然而經過警方調查,兇器為彈簧刀,衝突也並非意外。

圖片來源:截自農藝女孩看世界 臉書

據了解,事發起因是一名女學生要去找閨蜜,該班的同學A男要她離開,「這又不是妳班級」,少女便不爽的甩門離開,的向同年級「乾哥」B 男說她被欺負。這時 B 男生氣的去事發班級,跟 A 男發生爭吵,而他竟然拿彈簧刀刺對方 5 刀,其中 2 刀往 A 男胸口、脖子攻擊,讓他大量失血,送醫後裝葉克膜,B 男父親也透過「中間人士」想去探視遭拒,A 男 26 日晚間宣告不治。

土城警方將 B 男跟少女依殺人未遂送辦,少年法庭裁定 B 男收容,少女責付。據說行兇的 B 男,每天都帶刀去學校。對此,校方說,現在都是照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法規管理,不可能每天搜學生書包,只能從行為做預防通報。

關於「老師能否對學生進行搜身」,其實在今年 4 月就有爭議,今年 3 月時,台中有一名高中學生在學校長期遭到 6 名師長、教官「霸凌」,不但無端對其搜身、搜書包,甚至未經調查就指控該生偷竊,並逼迫他休學,導致男學生壓力太大,在家輕生。

到底怎樣的搜身是禁止危險違禁品進入校園?怎樣的搜身是侵犯學權?其實教育部的法規寫得滿清楚:

根據教育部於去(2022)年修正《學校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9 條,修法內容涵蓋:搜查有相當理由及證據、搜查過程全程錄影,以及學生可參與搜查過程。

搜查有相當理由及證據:校方必須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認為學生有帶違禁品才可開始搜查,且教師若執行搜身,必須經過學校主管單位(如學務處)的同意授權。

搜查過程必須全程錄影:為確保程序妥適並提供檢視,學校進行搜查應全程錄影,如遇有嚴重或涉及學生私密部位之情況,應請警方協助處理。錄影資料應保存至少 3 年,若有學生救濟程序進行,則應保留至救濟確定後 6 個月。

學生可以參與搜查過程:高中進行安全檢查時,應有 2 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國中小進行檢查時,應有 2 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此外,也新增「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的規定。

教育部的法規明明就把做法寫得很清楚:「有正當理由、搜查過稱必須全程錄影、涉及私密部位需請警方協助、搜查過程應有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校方一句輕飄飄的「依法規不可能預防該生每日帶刀到校」,那是不是屢次帶刀到校已經可以先停學呢?校方的不作為已經讓學生的性命犧牲,如果「真的按照教育部法規」來做反而不至於出事,就是「沒按照教育部法規」才一路演變成悲劇。新北市教育局不可能一點責任都沒有,但第一時間就發聲明掩蓋真相說是意外,而不是檢討所有的輔導過程有沒有疏失,難保下次還會發生同樣的悲劇。

原文出自農藝女孩看世界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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