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兩個基本法律概念。
- 債之相對性,合約這種東西只能拘束簽約人,a 跟 b 簽約,講好 c 的東西是 a 的,這個合約沒辦法拘束 c,因為 c 不是簽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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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絕對性,產權可以對抗任何人,我有這個房子產權,任何人都不能對抗,物權效力強於債權。
a 可以拿 ac 簽的房屋買賣合約主張 c 房子要過戶給他,因為 c 是簽約人,a 不可以拿 ab 簽的合約主張 c 的房子要過戶給他,因為 c 不是 ab 合約簽約人。
市政府跟大日簽的合約提到 2-4 樓,NET 不是簽約人,不受拘束,2-4 樓產權問題不能用「所有權人 NET 沒簽的合約」來決定它的歸屬。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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