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 17 日指停止旅行業組團赴中國大陸旅遊的法源,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與旅行業管理規則。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質疑,發展觀光條例是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違規事後處罰依據,而援引旅行業管理規則,更是不知所云。
交通部農曆年前宣布,停止招攬前往中國的旅行團,但外界質疑沒有法源依據。行政院長陳建仁 17 日拜會民眾黨團時,黃國昌談及禁團令問題,當面要求陳建仁及行政院相關部會應有法源依據,才能讓受衝擊的民眾尋求救濟。
對此,交通部觀光署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法源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以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9 條第 19 款,經跨部會協商後,基於陸方禁止組團來台、變更 M503 航路損及台灣國安,衡量組團赴陸的經營行為已有「損害國家利益」,爰請旅行社暫停組團赴陸旅遊。
黃國昌晚間透過F acebook 表示,交通部回覆民眾黨團的公文,以 2020 年政府因應 Covid-19 所頒布的禁團令作為說明,強調迄今未解除禁團令,但此說法禁不起檢驗,因為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早已解編, Covid-19 早已降為第 4 類法定傳染病。
黃國昌指出,觀光署傍晚發布的新聞稿,以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9 條第 19 款,作為禁團令的法律基礎,認為組團赴中的經營行為「損害國家利益」。
黃國昌說,發展觀光條例是以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作為違反評價規範的事後處罰依據,「如何作為主管機關發布禁止命令依據?」交通部援引旅行業管理規則,更讓人深感不知所云。
黃國昌批評,如此重大政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人民嚴重的損失,政府先是法律基礎說不清楚,說法又一日數變,「看守內閣現在是把治國當成兒戲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