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鄉伍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載 3 名年幼子女,自摔造成 1 兒死亡,檢察官起訴求刑 6 年至 8 年,伍男 29 日遭判刑 3 年 6 月,是南投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法宣判案件。全案可上訴。
根據刑法第 185-3 條第 2 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驗出酒精濃度超標,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 10 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南投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 29 歲伍男西元 2023 年 3 月 12 日酒後騎機車載 3 名未成年子女,自摔造成其中 1 名未成年男童死亡,伍男觸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全案偵查終結移審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主張被告伍男未有情堪憫恕等法定本刑減輕事由,且酒駕再犯釀被害人年幼死亡,求處刑期建議上調至 6 年到 8 年。
南投地方法院職業法官陳宏瑋、陳育良、蔡霈蓁與經選任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29 日下午宣判,伍男遭判刑 3 年 6 月;由於此案是南投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法宣判案件,宣判後,南投地院院長王邁揚與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分享參與心得。
伍男是酒駕再犯,檢察官主張被告未有情堪憫恕,建議求刑 6 年至 8 年,但結果判刑 3 年 6 月,對此,王邁揚回應媒體提問表示,此案最輕要判刑 5 年,結果判刑 3 年 6 月,一定有動用刑法第 59 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也應有考慮家庭背景等刑法第 57 條情形,因此才有如此判決結果,至於量刑評議細節不適合說明。
南投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告伍男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判刑 2 月,於 2015 年 10 月 21 日確定;被告去年 3 月 12 日先在信義鄉住處飲用藥酒,再步行到鄰居家喝高粱酒,明知無機車駕照且不能酒駕,仍於當天晚間騎機車載大兒子、大女兒、二兒子至夜市,抵達夜市後又喝啤酒,返家途中行經台 21 線指標 87 .5 公里處,摔入路旁水溝致二兒子傷重死亡,酒精濃度 229 . 2mg / dL 。
南投地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此案與一般酒駕致死案伴隨嚴重違規行為,並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情形有所不同,經調查審理發現被告為家中兒童主要照顧者,本身也承受兒子死亡的痛苦及後果,且還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此案有必要依最高法院見解,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南投地院表示,合併考量被告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子女最佳利益、被害人家屬意見後,國民法官法庭最後評議認為,為適度反應被告酒駕致死行為責任,應以酌減後趨近中高度刑為責任上限,再考量被告認罪、子女最佳利益等量刑因子,往下調整刑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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