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自由的本質時,我們經常陷入一個看似簡單卻極其複雜的問題:自由是否意味著完全不受束縛,不服從任何外在權威?或者,自由實際上涉及到一種更深層次的內在服從,即對自己的價值觀和信念的忠誠?
將自由視為絕對的獨立,意味著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束縛。這種理解下的自由似乎在於拒絕服從——無論是對父母、權威還是國家的服從。歷史上的許多起義,如法國大革命,就是基於這種對自由的渴望。然而,這種不服從的自由是不完整的,因為它只著眼於對抗,而忽略了自由行為背後的更深層次意義。
當我們將自由視為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時,我們認識到僅僅追求個體的無限制行動是不夠的。真正的自由不僅僅是行動的自由,更是在社會法律框架內作出道德選擇的能力。自由在於做法律允許的事情,這意味著自由與服從法律並非相互矛盾,而是彼此補充。
自治作為自由的一部分,是對內在權威的服從,當一個人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時,他仍然是自由的。這種自由不在於不服從他人,而在於不讓他人的意志支配自己。
真正的自由不是無條件的獨立,而是能夠根據自己的理性和價值觀做出選擇,即使這意味著對某些外在規則的服從。
自由並不意味著完全的不服從或獨立。相反,真正的自由涉及到一種內在的服從:對自己價值觀和信念的忠誠。
自由不應該僅僅理解為對外在權威的反抗或拒絕。真正的自由涉及到更深層次的認識:即使在服從外在規則時,我們也可以保持內心的自由和自主。這種自由來自於對自己的誠實,對價值觀的堅持,以及在面對外在壓力時仍能夠做出符合自己信念的選擇。
真正的自由不在於擺脫一切約束,而在於自我制定的原則指引下自由選擇,這是獨立、責任和自治的和諧共存。
原文出自李忠憲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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