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桃園市消防局的楊姓男子涉嫌性侵遭羈押並停職中,日前被桃檢起訴。檢警採楊男 DNA 發現他竟涉犯 22 年前多起持刀性侵懸案,但因發生時間適用舊制刑法的 20 年追訴期,檢方只能不起訴處分。
任職桃園市消防局的已婚楊姓男子去年 2 月於網友 A 女住處,趁對方服藥後性侵,警方至楊男辦公處所搜得資料另發現B 女遭偷拍,楊男已遭羈押並停職中,桃園地檢署日前偵結,將楊男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偵辦過程採檢楊男 DNA 後,發現他涉犯 2002 年及 2003 年間在桃園地區多起女子遭持刀性侵、強盜財物案件,但台北市警方在受理A女報案後,未報請檢方指揮偵辦,且在去年 11 月才將卷證移送檢方,讓楊男躲過舊法 20 年追訴期。
1 名檢察官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 30 年( 2006 年 7 月 1 日公布施行至今);但楊男涉嫌持刀性侵女子的案件是發生在 2002 年,所以適用舊刑法 80 條,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 20 年之規定,因此檢察官只能依規定不起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