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委員針對兒少影片案件詢問為什麼不能直接封網,薛瑞元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 112 年曾經修法,818 天前法律規定與現在不同;且直接跳過施行細則引用行政執行法執行封網,有法律風險,行政機關有可能要為此負責,且恐涉及國賠問題,「這是不得已的,不是怠惰」。
政府要封民間業者架的網站(比如影片網站),都需要法律授權,不是政府想怎麼樣就怎麼樣。行政執行法也不是萬靈丹,什麼事情都可以用那個法處理。
而現在的現實就是,相關法律「涉及到網路」的,根本東一塊西一塊,兒少影片是衛福部管的,如果是盜版影片又變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管,根本沒有一個專法。
執政黨之前推數位中介法,就是要立一個專法處理網路相關問題,那個法律的機制就是授權政府可以對民間業者架的網站進行封網,民間業者也可以抗告,最後由法院來審查誰有理。
結果一堆人靠北說政府網路獨裁,不要數位中介法,然後現在碰到問題,又抱怨政府不作為。
讓政府什麼事都沒辦法做的,不就是你們這些人嗎?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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