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提案增訂刑法的「藐視國會罪」,主謀者為「不懂憲法的憲法學者」翁曉玲,還有「貪污坐牢的總召」傅崐萁。
翁曉玲提議在刑法 141 條增訂藐視國會罪。若行政官員接受質詢時有拒答、拒提供資料,虛偽陳述、或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得處三年以下徒刑。
傅崐萁的版本把規範對象擴及公司法人與團體,資料提供時限只有五天,刑期最高三年。傅版的罪行包括官員反質詢,得處六個月以下徒刑。
翁曉玲與傅崐萁的提案就是胡鬧,除了違反憲法之外,還打亂了政府體制。以下是我的說明:
藐視國會
美國聯邦與州的司法體制都有藐視法庭罪。在司法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人民有作證的義務。拒絕傳訊、作證、或提供資料皆構成藐視法庭罪。
美國的聯邦政府還有藐視國會罪,屬於藐視法庭罪的延伸。當國會開啟行政調查時,也算準司法權的行使。官員與人民不得拒絕國會的傳訊,否則就構成藐視國會罪。
美國的藐視法庭屬輕罪,刑責最高一千美元罰款或六個月徒刑。事實上,企業或個人拒絕傳訊作證的例子時有所聞,理由不一而足,包括刑避免自證己罪的緘默權行使。
毀壞憲政
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國會擁有行政調查權。為了確保調查權的行使,聯邦法條才有所謂的藐視國會罪。
問題是,我們的憲政體制是五權分立,行政調查權歸屬監察院。既然立法院沒有調查權,那就不應有拒絕傳訊的藐視國會罪。
若翁曉玲與傅崐萁要增訂藐視國會罪,那就要先修改憲法,廢除監察院,並將調查權轉移立法院。翁曉玲與傅崐萁這兩個憲法草包,竟然提出一個違憲的法案。
打亂政體
翁曉玲與傅崐萁提議的藐視國會罪,要放在刑法 141 條。翁曉玲與傅崐萁不只是憲法草包,連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沒有。理由如下:
-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所有公民,因此法條放在聯邦法,而且是輕罪,刑責包括六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四個月以下的徒刑。
- 翁曉玲與傅崐萁的藐視國會罪,針對的是行政官員,卻放在適用全體人民的刑法,而非適用個別群體的特別法。
- 刑法 141 條的罪名是意圖侮辱公務員。若翁曉玲與傅崐萁的提案獲得通過,日後法庭將有「公務員意圖侮辱公務員」的刑事案件。
- 翁曉玲與傅崐萁的提案將藐視國會變成三年徒刑的重罪,而且罪行定義模糊,極易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結論
翁曉玲與傅崐萁偷渡藐視國會的概念,企圖擴張立法權,踐踏行政權。我不認為這項法案可獲得三讀通過。就算法案可以通過,也會成為笑話,窒礙難行。
翁曉玲與傅崐萁提出藐視國會罪,就是毀憲亂政的行為。
這種表現的國會被人民吐口水剛好而已,被行政官員藐視算太便宜了。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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