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二線三星柯姓婦幼隊組長 2 年前騎機車與楊姓汽車駕駛發生碰撞,造成柯男多處骨折致四肢癱瘓,一審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楊男 10 月;二審高雄高分院認雙方和解,楊男承諾賠償已先給付 1628 萬元,維持原判決量刑、緩刑 3 年。
柯姓警官 2022 年 10 月 27 日騎機車到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參加會議後,中午 11 時許返程行經楠梓區高楠公路,與從台糖加油站起駛並逆向左轉進入公路由北向南車道的楊男駕駛汽車發生碰撞。
判決書指出,柯男閃避不及與汽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他受頸椎創傷性骨折、左鎖骨骨折、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橈骨骨折、頸部脊髓損傷、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導致柯男四肢癱瘓,需長期臥床、無法翻身。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楊男應擔負全部肇事責任,且造成柯男癱瘓、生活無法自理,當時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楊男 10 月徒刑。
楊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原審量刑無不當,但考量楊男承諾賠償柯男及配偶、子女共新台幣 1688 萬元,並已先給付 1628 萬元,其餘 60 萬元則分 20 期給付,雙方達成訴訟上和解,諭知緩刑 3 年,不得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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