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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1號機延役2前提 鄭麗君:核安確保、解決核廢料

核三廠。資料照片。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天屏東出席海洋保育活動,受訪問到「核能政策是否有調整空間」,她表示,核三1 號機是否能再運轉,需有「核安要確保」、「核廢料有解方」兩個前提。

鄭麗君今天出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在屏東小琉球舉行的「海龜的微笑 是我們的驕傲」活動。對於和碩董事長童子賢「核能和綠能並非仇敵,是可以並行的」看法,媒體問到「台灣目前核能政策是否有調整空間?」

鄭麗君表示,目前社會討論核三 1 號機執照到期後是否延役,不過依現行核管法,延役必須在 5 年前提出申請,所以 1 號機執照到期就必須要停下來;法律規定5年前要先申請,主要是為了必須先進行安檢,以及核安審查,這需要花費一些時間來進行安檢跟審查作業,才會有這樣法律規定。目前立法院相關修法版本,主要是朝向執照到期後是否可再運轉。

對於核三 1 號機是否能再運轉,鄭麗君指出,必須取決第一,還是必須要先停下來進行相關核安檢查,老舊機組是否哪些要汰換、是否地震耐震係數要再提高等,將這樣檢查結果送交核安會進行核安審查。

核安審查也必須有國際專家參與,這是所有國際能源規範一致規範的,執照到了機組必須進行安檢及核安審查,需時 3 到 5 年,這是主管機關提出評估,所以行政院說明,在這個期間核三 1 號機就必須要停下來。

第二,必須在核廢料有相關貯存上規劃和興建前提下,才有可能有再運轉。鄭麗君表示,依過去核一、核二情形來看,過去使用核能 40 多年,但燃料池已滿池,(燃料棒)也在爐心退不出來,是因為地方政府沒有同意乾貯設施興建,所以乾貯設施必須中央、地方有共識,核三未來也必須核廢料要有解方。

鄭麗君重申,也就是必須在「核安要確保」、「核廢料有解方」兩個前提下,才有可能來進行社會「要不要繼續讓核三運轉」這樣的討論,才有一個現實的基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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