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院職權行使法「調查權行使」暫停適用。憲法法庭認為,相關法規恐造成權力分立原則與國家安全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立法院於今年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 6 月 24 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 6 月 26 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 月 19 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涉及立法院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的行使。
憲法法庭指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法律在形式上與釋字第 325 、 585 及 729 號等解釋意旨存有差異,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
憲法法庭指出,日後一旦憲法法庭認定相關法規的聲請有理由,則已發生並存續的違憲憲政實際運作,及其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錯誤意涵,乃至已發生的朝野對立等實際憲政衝突,均無從溯及排除而回復既往狀態。
憲法法庭表示,如果相關義務人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的要求,被迫履行義務,相關文件、資料、檔案、證言與陳述內容等所包括的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如覆水難收,對義務人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的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等,亦將造成不可逆之損害,幾無回復原狀的可能。
憲法法庭認為,為避免相關規定一經適用,導致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與國家安全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相關權利,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表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新規定暫停適用的結果,應不致對立法院相關憲法上職權的行使造成窒礙難行的影響。而相關暫停適用期間,修正前的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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