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媒體人黃揚明也說之前都有公佈主筆大法官是誰,這次竟然沒有。
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務作法。
憲法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 34 條只準用第 1、3 項,沒準用第 2 項。
所以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
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憲)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個時候就會在裁定上補記大法官名字。
同一個案子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大法官是誰了。
黃揚明現在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之前案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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