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我不會在臉書上放任何勝訴的判決結果,因為對於律師而言,勝敗的因素太複雜,不見得都是律師的功勞。但是,這件判決太特殊了,是八仙樂園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歷時9年多,最高法院終於做出第一件判決:
八仙樂園依法必須連帶賠償受害人。
這件是我們上訴,因為二審認為,八仙樂園不需負責。事實上,我代理的受害人很多,這條路卻很不好走,原因就在於地檢署認為八仙樂園不需要承擔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責任。一般而言,刑事不起訴,民事要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不高。那麼,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呢?
在審理的過程中,不同的法官對於八仙樂園要不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承擔無過失責任,有不同的見解。為什麼會這樣?爭議點就是,八仙樂園認為他們只是房東,呂忠吉才是承租方,承租方營業,導致災難發生,不能算房東的責任吧?我們則是認為,八仙樂園就是經營方,而且要承擔消保法上的責任。在一審與二審的過程裡,我們總是勝少敗多,一路上感受到非常多挫折。
可是,我們不能放棄啊!這些案件,承受太多人的辛酸。2015年6月27日的這場大災難,造成了15位死亡、484位受到不同程度的燒燙傷。現場當時是地獄,連水都是滾燙的。受傷的人,在往後體會到什麼叫作生不如死的感覺,皮膚重新移植、不能久站、夏天不能排汗、顏面有不同程度的傷殘,許多人,當時才不到20歲,他們的人生從此變成黑白。
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沒有被不斷的敗訴擊垮,也沒有被對方律師群在法庭外開心合照嚇到,終於堅持到最後,最高法院終於給了受害者第一個公道。
謝謝各位受害人跟我們一起堅持到最後,你們並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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