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這個案子,我比較有意見的是:
鄭文燦的律師把聲押書提供給鄭文燦的秘書,然後檢察官說律師洩密、串證,起訴律師。
欸當事人被收押,聲押書不給秘書,能交給誰?(交給鄭的父母?他們搞不好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秘書不能拿到聲押書,要怎麼知道接下來該怎麼協助自己老闆?
重點是,鄭文燦的秘書沒被起訴,不是同案被告,為什麼不能取得聲押書?他本來就是處理鄭文燦大大小小事情的人,鄭文燦被押,外面的事情(包含請律師、跟家屬說明),秘書不做,誰能做?
沒證據證明秘書串供的情況下(如果有,秘書早就被起訴了),只因為怕秘書洩密、串供,就起訴提供聲押書的律師洩密、串供,這個推論會不會太跳躍了?
檢察官懷疑的正犯(秘書)都沒成立犯罪,從犯(律師)可以成立犯罪嗎?
然後地檢署大剌剌的把監聽對話內容公布給媒體知道。
不知道誰洩密得比較嚴重欸。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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