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公營停車繳費措施今天起實施新制,中市府交通局今天宣布,以往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 30 天內須繳納,今天起改為停車費應於開單次日起 14 天內繳納,提醒市民注意。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民眾在台中市公有公營的停車格停車,收到停車繳費單後,以往是從停車日起 30 天內須完成繳納,經「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新法針對停車單繳費期限規定,停車費應於開單次日起 14 天內繳納。
葉昭甫提醒,新制宣導期已結束,9月1日起新法上路,市民收到停車繳費單後,請儘速繳納,避免逾期繳納經催繳後所衍生的工本費。
葉昭甫指出,台中市已進入全面停車智慧化,電子繳費逐漸普及,鼓勵運用多元電子支付繳納管道,不必出門即能完成繳納停車費,符合時代趨勢,兼顧民眾便利性。
為擴大多元化繳納停車費方式,交通局說明,除了到公部門機關櫃檯繳費、超商臨櫃繳款,還能使用行動支付、全國繳費網、信用卡繳費,另有金融、電信業者約定代扣等多元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繳費管道變多,民眾繳費速度及頻率更高、更快,也成為此次修法縮短停車單繳費期限的契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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