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中生命案今天宣判,新北地院少年法庭認定少年與少女共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各判少女8年與少年 9 年徒刑。新北地檢署表示,量刑過輕,將依法提起上訴。
檢警查出,行凶少年、少女與被害學生就讀同一國中但不同班,少女於去年 12 月 25 日 12 時許至被害學生班級,因細故與被害學生發生口角後心生不滿,找少年一起回被害學生班上叫囂,導致雙方衝突。
檢警追查,少年先出拳毆打受害學生頭部後,再從口袋拿出 1 把彈簧刀,朝被害學生頸部、胸部、背部刺擊數刀;期間少女向一旁欲阻攔者喊「沒你的事就滾」,還說「給他死」等。
檢警調查,被害學生因此受有心臟、肺臟、腎臟損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新北地檢署今年 5 月依殺人罪起訴少年與少女,全案由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
少年法庭審酌,被害人寶貴生命消逝且造成家屬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都請求從重量刑;以及少年與少女在少年觀護所經多次晤談,已漸能覺察並反省自身過錯及不當言行等情狀,先依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規定減刑後,依共同犯殺人罪判處少年 9 年徒刑、少女 8 年徒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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