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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貪污判刑定讞 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粉衣者)。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郭瑤琪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高院認定聲請理由不足,予以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郭瑤琪被控於民國 95 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法院審理期間,郭瑤琪一度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郭瑤琪入監服刑後, 105 年間因罹癌獲保外就醫至今。

郭瑤琪提起再審,主張李宗賢等人稱拿2萬美元給她,但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有從所稱的帳戶中提領出來過。高院認為,郭瑤琪的主張是對原確定判決已斟酌的證據再行爭辯其證明力,不符合聲請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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