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多年,卻因中國阻撓,持續未能如願。不過,根據 INTERPOL 官方文件及專家法律見解, INTERPOL 實無正當理由受中國的政治緊箍咒影響,犧牲全球安全。
●法網恢恢疏漏台灣 不利全球安全
第 92 屆 INTERPOL 大會 4 至 7 日在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市( Glasgow )舉行。前來參加周邊會議的警政署國際組組長林妙齡告訴中央社,台灣遭 INTERPOL 排除就像一般人沒被拉進 LINE 等通訊軟體的聊天群組一樣,必須靠在群組內的「好友」通風報信。
這意味台灣必須仰賴其他國家的善意、以及個別國家對特定案件或議題的重視程度,以取得打擊或預防犯罪所需情資;不在群內的台灣也無法即時與各國分享資訊、貢獻專業。
同樣在格拉斯哥與會的警政署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科長李昆達舉例,台灣早在 10 多年前即開始針對日益國際化、手法持續翻新升級的詐欺活動向個別國家提出警告,原因包括「專業能力」極具「國際競爭力」的詐欺組織已從台灣擴散至亞洲其他地方,進而廣及歐洲等更遠地區。
然而,台灣無法透過 INTERPOL 通報各國,不少國家甚至對台灣的示警不以為意。如今許多國家深受詐欺所害,近 3 年還有歐洲國家主動請求台灣分享執法經驗和專業知識。李昆達感嘆,這些明明都是好幾年前就可以做的事。
打擊犯罪忌諱「千金難買早知道」。 INTERPOL 有 19 個資料庫,台灣都無法使用,甚至無法即時接獲最高級別緝捕通報「紅色通報」( Red Notice )。等到台灣知悉有遭緝捕的外籍人士隱匿台灣,或者其他國家得知有重大嫌犯從台灣輾轉入境,可能已「太遲」。近日轟動一時的西班牙詐欺要犯在台隱匿身分5年、成功開啟事業第二春,即是一例。
儘管如此,林妙齡強調,台灣的刑事偵查能力已獲其他國家肯定。
知名案例包括 2016 年東歐犯罪集團駭入第一銀行系統,遠端遙控並自 ATM 盜領新台幣近 8400 萬元。類似案件之前曾發生於歐美 30 多國、逾 100 間銀行,但林妙齡說,短時間內成功掌握、逮捕關鍵人物的,只有台灣。刑事局後來也獲邀前往歐洲刑警組織( Europol )分享執法經驗。
●中國政治干預 INTERPOL 未能謹守專業獨立
然而,中國似乎不樂見台灣直接與其他國家進行司法合作。曾任駐外警察聯絡官近 13 年的李昆達告訴中央社,由 INTERPOL 經手的台灣與其他國家的聯繫,所有訊息都看不見台灣及相關國家承辦警官的聯絡資料,因為「被抹掉了」。
更荒謬的是,其他國家經由 INTERPOL 與台灣聯繫往來,「北京都會收到一份複本」。
李昆達指出,按現有安排,其他國家可以透過 INTERPOL 向台灣發送合作請求及其他資訊,但必須由 INTERPOL 法國總部轉交日本的中央警政單位通知台灣,而來自台灣的回覆也必須循此路徑抵達洽詢國家。
過程中,來自台灣的訊息一進入 INTERPOL ,所有具「國家」意涵的表述就會被「修改」、遭強制加入中國元素,例如改為「中國台灣」( China Taiwan )。
這顯然違反 INTERPOL 自我標榜的「獨立性」和「政治中立」。李昆達指出,中國在 INTERPOL 的影響力和法律戰沒有弱化跡象。
● INTERPOL 成員不限主權國家 台灣並非只能成為觀察員
李昆達接受中央社採訪時提到,相較於正式成員身分,台灣爭取成為「觀察員」無關會員代表權、也無涉主權議題,較不易引起爭議。此外,根據規定,只要 INTERPOL 邀請,非成員國即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大會。
然而,觀察員無法使用 INTERPOL 資料庫。同時,在 INTERPOL 現有 196 個成員中,並非所有成員都是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 sovereign state 或 State ),而是也包括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非主權國家實體( country ),例如位於加勒比海的荷屬阿魯巴( Aruba )、荷屬聖馬丁( Sint Maarten )等。
專精國際公法和憲法研究的英國華瑞克大學( University of Warwick )法學院教授郭銘松向中央社指出,無論 INTERPOL 章程如何規定,即便僅允許 States 成為正式成員,只要台灣視自己為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 State ),即可嘗試爭取。爭取成為正式成員、或是僅尋求「有意義參與」,是台灣的選擇。
郭銘松不諱言,其中牽涉的不僅是法律,還有政治問題。他提到,台灣考量的因素或許有七大工業國集團( G7 )成員等「理念相近夥伴」給台灣劃定的「有意義參與」界線。
G7 國家和歐盟目前僅在不以「主權國家」為資格前提的國際組織支持台灣成為正式成員。
然而, INTERPOL 不僅不是聯合國專門機構,其章程針對成員資格,使用的也是 country ,而非 State 一詞。
2017 年於北京舉行的第 86 屆大會上, INTERPOL 通過 GA-2017-86-RES-01 決議,其中提到應將 INTERPOL 章程中的 country 解釋為 State ,並僅開放主權國家( State )成為正式成員。
決議附件並提到,考量是否給予正式會員資格時,一個重要因素是提出申請的實體是其他跨政府組織的成員,特別是聯合國正式成員或觀察員國家( Observer State )。
不過,重要著作包括 INTERPOL 法律專書的國際公法學者、律師貝里( Stephen Bailey )曾於 2022 年撰文指出, GA-2017-86-RES-01 決議是試圖以「解釋」掩飾對 INTERPOL 章程的實質變更,卻未遵循既定的章程修訂程序。
貝里強調,無論從章程本身、或是成員實際組成判斷, INTERPOL 的正式成員為 countries ,成員資格不應與主權國家( State )地位掛勾。
貝里並以台灣為例指出,台灣在 1961 至 1984 年曾為 INTERPOL 正式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84 年申請成為 INTERPOL 正式成員,並要求 INTERPOL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中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成功入會。根據 INTERPOL 的歷史文件,台灣方面因為拒絕接受作為中國支局( sub-bureau )續留 INTERPOL 的安排,而選擇退出 INTERPOL 。
根據 INTERPOL 內部相關分析報告,中國會籍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PRC )及中華民國( ROC )在聯合國的爭議相似,皆涉及「中國」( China )代表權問題。
擁有近 2400 萬人口、境內機場人流量每年可達 7200 萬人次的台灣,因此無法透過 INTERPOL 向世界各刑事警察機關提供、或取得協助。貝里指出,這是跨國警務合作一大盲點。
INTERPOL 是否能為了全球安全,勇於抵抗北京的政治操作,有待觀察。同時,當台灣加強反制北京扭曲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反對北京將決議與「一中原則」掛勾,台灣如何在爭取參與 INTERPOL 的論述和行動上提升打擊精準度、採取更創新進取的作為,或許值得進一步思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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