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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謹專欄》政治獻金只能用在選舉上

圖片來源:取自石明謹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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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的設計,是為了讓那些比較沒有錢的參選人,可以籌措選舉的資金,但是為了怕有人把選舉當做好生意,募了錢之後放進自己的口袋裡,所以規定政治獻金的用途,只能用在選舉之上。

可以使用的項目有:

20.2.2

  1. 人事費用支出。
  2. 業務費用支出。
  3.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4. 選務費用支出。
  5. 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6. 雜支支出。
  7. 返還捐贈支出
  8. 繳庫支出。

20.3.2

  1. 人事費用支出。
  2. 宣傳支出。
  3.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4.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5. 集會支出。
  6. 交通旅運支出。
  7. 雜支支出。
  8. 返還捐贈支出。
  9. 繳庫支出。
  10.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不可以匯到私人帳戶」、「不可以匯到私人公司」、「不可以買商辦」、「不可以買兒子的婚房」、「不可以領走」、「不可以從事營利行為」。

如果政治獻金有剩餘,可以留部分支付還未支付的應付款項,也可以捐贈或是留給其他候選人使用,但超過四年沒用完,要「繳回國庫」。

這個設計就是為了防止那些利用選舉募款,但是選舉沒花完,就臭不要臉把錢用在自己身上的人,雖然政治獻金是用政黨或個人的名義勸募,但政治獻金是獻給「政治」,而不是「政治人物」個人,也不是捐給誰就隨便他使用。

不過以上大部分只是違反政治獻金法,至於如果有個少爺說要捐政治獻金,把錢交給你,但是你沒有把錢匯進政治獻金帳戶,那就很明顯是侵占政治獻金了喔!

圖片來源:取自石明謹臉書

原文出自石明謹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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