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的真相─解碼直播拍賣專題之四
台灣掀起直播拍賣熱潮,尤其在社群網站臉書上最為活躍,但臉書不像網購平台以手續費、認證和評價等機制管理賣家,消費糾紛頻傳,平台責任歸屬難釐清,該怎麼管理,形成問題。
臉書目前以自訂的社群守則和商務政策為準則,嚴格下架販賣毒品、藥品、菸酒、槍枝武器等違反規範的內容;但是一般交易和糾紛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台北市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表示,「有無違反消保法,臉書不會管。」
管理直播 各國因地制宜
其實直播運用在銷售上,各國情況不一,管理往往因地制宜。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分析師吳柏羲分析在歐美國家,直播很少直接用在拍賣,大多是網紅發展品牌的行銷工具,用在「個人商店的導購」,也就是回到公司的經營,因此主要受到商業法規管理,解決中間缺乏監管的問題。
至於在中國,雖然政府封鎖臉書等境外社群平台,但是中國業者開發的直播平台百花齊放,發展快速。跨境平台鑽豹直播執行董事蘇菲觀察,中國的平台業者、賣家和內容陸續受到管制,例如經營商城必須取得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網路內容供應商)經營許可證。中國去年還公布,直播要有執照才能進行。平台也必須管理直播間,「不能抽菸、吃檳榔、講髒話、裸露,如果違規,這個主播或直播間就會被拉黑或關停」。
消保官為民維權 盼立專法
台灣應該如何規範直播拍賣和網路購物等新興電子商務行為,產官學界持續討論。消保官何修蘭站在執法立場,樂見在既有的消費者保護法和民法外,另立電子商務相關專法。她說:「很多業者認為不要訂、沒人管最好,但是有完善管理的法規,社會對於這種交易方式的信賴度才能提高,餅才能愈做愈大。」
直播拍賣業者林揚竣也冀望政府明訂遊戲規則,淘汰劣質賣家。他指出,現在很多人沒買過直播的東西,如果遇到不好的賣家,對直播拍賣永遠印象差,若政府有制定規範,可以確保這樣的情形比較少發生,「才會讓更多還不知道直播的人進來買東西,否則來一個死一個。」
直播起飛期 設限多恐阻礙發展
另立專法,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平台業者蘇菲看直播這兩年起飛,認為現在正處於成長階段,不適合立專法。台灣「還沒有法規規範,反而可以更好去找到自己的直播模式。」處處設限,不利產業發展。直播是電子商務趨勢的改變,長遠來看,「假設未來都很普遍做直播的時候,就不一定要立專法。」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顧振豪表示,法律的制定除了花費社會成本和時間成本,政府還必須考量是否衝擊新創業者服務提供的機會,是否讓大眾覺得未來上網好像到處都是限制?建議由既有法律架構去處理,「因為網路上所發生的行為,基本上還是和現實社會差不多。」
數位通訊傳播法 促業者訂自律機制
因應數位時代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經進入立院審議程序,最快年底前完成立法。草案適用對象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包括直播和網購等平台,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回歸現行的民法和消保法架構。
草案第二十七條也明定,政府應鼓勵業者自律,建立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境外公司在台灣設立營業據點及稅籍,以便接受台灣法規管理。但鼓勵並無強制規範及罰則,也遭外界批評淪為宣示性的條文,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NCC 主委詹婷怡解釋,網路世界並非無法可管,既有實體世界的法規,本應就在網路世界同樣適用。她也不諱言,現階段確實可能有些執法尚未落實的地方,也有些新興議題,與跨境有關或既有規範可能不足的議題,政府和業者必須協力面對解決。
消費者賣家平台業者 三方共識待凝聚
此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要相關人民團體或商業團體訂定自律行為規範,但如何讓業者,尤其是像臉書等境外公司願意出面,也是一大問題。
顧振豪認為,臉書等國際性公司,其實也非常清楚用戶不喜歡被騙、不喜歡消費糾紛,「大家直覺就會怪罪到平台上面。」若消費糾紛持續頻傳,導致用戶流失,業者也不會樂見,政府便可與業者建立溝通管道,討論商業規範、個資、隱私、安全、消費者保護等議題。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立法精神在於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也兼顧數位經濟發展,並接軌世界主流國家低度規範的網路治理原則,雖然立意良好,然而在無強制力的情況下,政府、業者和消費團體如何達成共識,為消費者、賣家和平台業者三方打造更完善的交易環境,可能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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