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案 3 月正式上路,加班換補休的期限比照特休假,採曆年制或週年制。勞動部也強調,特休選擇週年制,加班補休期限也只能為週年制,不能特休週年制,加班補休選擇曆年制。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 1 月三讀通過,並將在 3 月 1 日正式實施,其中加班換補休部分,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要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則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超過期限雇主需給付工資給勞工。
外界也好奇是否可以特休假採取週年制,而加班補休的期限採取曆年制等,兩者採用不同規則?對此,勞動部官員受訪回應,兩者只能相同,這樣勞工跟雇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時才為結算工資的日子。
也就是說,若 A 勞工特休假為週年制,其加班補休也需為週年制;B 勞工的特休假為曆年制,那加班補休也只能為曆年制,只要超過期限,雇主就必須要發給工資。
不過,官員也指出,勞資雙方可以另約定補休需在 3 個月或 6 個月內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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