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原審法院駁回,2 女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法院指出,2 人為女性,尚無申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請求權,且主管機關尚未依釋憲結果修正法律,修法的 2 年期限也尚未屆滿,戶政機關無法依釋憲精神直接同意登記。
全案緣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 30 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 3 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104 年 4 月陸續開庭審理。
104 年 8 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聲請釋憲後,這三個案子均一度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去年 5 月 24 日做出釋字 748 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二年內須修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是續行訴訟程序,傳喚原告方敏、林于立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本案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去年 10 月中旬,判決,認定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經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並於今天宣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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