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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修正併基本生活費調高 177萬戶受惠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nattanan23

財政部修正發布納保法細則,除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並提高基本生活費金額為 17.1 萬元,修正調整後受惠申報戶數大增至 177 萬戶,占總申報戶數 1/4。

立法院 2016 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去年 12 月 28 日實施,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

納保法最主要的精神,是維持納稅義務人及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予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礎,則是採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 60%。根據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2017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新台幣 28 萬 4228 元,按 60% 計算後,得出 2018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 17.1 萬元。

此外,財政部今年 9 月預告修正納保法,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以及儲蓄投資等 4 項特別扣除額,但將原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排除在比較基礎之外。

財政部表示,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若超過上述比較基礎各項目的合計數,超出的金額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相關法規已預告完成,回溯自今年 1 月 1 日生效,民眾明年 5 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舉例,以一家五口單薪家庭而言,在舊制情況下,比較基礎項目的合計數為免稅額 44 萬元(免稅額 8.8 萬 x5 人)加上標準扣除額 24 萬元(12 萬元 x 夫妻 2 人)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 20 萬元,合計為 88 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為 85.5 萬元(17.1 萬元 x5 人),扣免額已高於基本生活費,因此無從減除。

不過,新制實施後,比較基礎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但納入幼兒學前特扣額等 4 項扣除額後,比較基礎項目合計數為免稅額 44 萬元、標扣額 24 萬元、幼扣額 12 萬元,以及儲蓄特扣額 1 萬元,總計 81 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 85.5 萬元,則基本生活費差額 4.5 萬元可自綜合所得中減除。若該申報戶適用 5% 稅率級距,則可享有 2250 元的減稅利益。

財政部官員表示,納保法細則修正,加上調升基本生活費金額為 17.1 萬元後,預估受益戶數由原本的 21.93 萬戶增加至 177.45 萬戶,減稅利益由 4.32 億元增加至 55.39 億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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