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女將林子琦不滿遭國際運動仲裁法庭禁賽 8 年,由中華奧會與舉重協會執行,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表示,對本案無審判權,裁定聲請駁回,可抗告。
現年 30 歲的林子琦是 2014 仁川亞運舉重女子 63 公斤量級金牌,寫下抓舉大會紀錄以及總和世界紀錄, 2016 年 6 月 24 日在國內制式檢查時,被驗出使用禁藥,遭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判罰禁賽 2 年。
林子琦向法院主張,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 2018 年時認為禁賽 2 年的處分有違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向運動仲裁法院提出仲裁,運動仲裁法院同年 11 月 14 日裁決她應禁賽 8 年。
林子琦主張,中華奧會 2018 年 12 月 4 日發函通知舉重協會執行禁賽,指她應禁賽 8 年,先前已服的禁賽期 2 年可折抵,其餘禁賽從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生效,判決日回溯至 2016 年 6 月 24 日所獲得成績或獎項予以取消或失格論。
林子琦向法院表示,該紙函文屬於行政處分,具有拘束力,舉重協會已拒絕為她報名參加 2020 年東京奧運相關資格賽,恐將失去奧運參賽資格,情況急迫,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林子琦已另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中華奧會在民事訴訟確定前執行禁賽,北院雖裁定駁回,但已肯認就林子琦與中華奧會間執行禁賽爭議有受理訴訟權限,林子琦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無權利保護的必要。
新聞稿指出,中華奧會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承認,經教育部許可登記的私法人,並非公法人或行政機關,也非受教育部或法律委託行使公權力。
北高行認為,國際奧會是全球性非政府組織,與國家公權力行為無涉,其在瑞士洛桑設立運動仲裁法院,負責相關運動爭議的仲裁,性質相當於私法爭議的民事仲裁。
因此,有關運動競賽、禁藥管制、禁賽等事務,應認屬於(國際)私法領域的團體自治活動,與政府機關的公權力行使無關。對此私法上團體自治或紀律懲戒處罰的爭議,應由民事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駁回林子琦聲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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