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徐姓女子稱鄰居米食加工廠排放臭氣,住家因而加裝排風機,排風機噪音 66.4 分貝超標遭罰 1 萬 2000 元,徐女不服興訟敗訴,上訴二審遭認定不合法,駁回而確定。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徐姓女子因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因此,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不能抗告,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徐姓女子主張,鄰居米食加工廠排放臭氣,令人感到嘔吐、腹瀉等症狀,使她不得不加裝排風機,環保局人員因民眾陳情於 2017 年 6 月底晚間 7 時許前往稽查,測得排風機運轉的噪音平均為 66.2 分貝,超過第 3 類噪音管制區晚間時段標準值( 57 分貝),要求限期改善。
期限屆滿後,環保局人員於 7 月中旬晚間前往複查,測得排風機運轉的噪音平均為 66.4 分貝,因此對徐女開罰新台幣 1 萬 2000 元及環境講習 4 小時。
徐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桃園環保局則表示,勘查徐女指的氣體,應該是米食製品製作過程產生的水蒸氣,環保局從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止,前往徐女住家稽查共 12 次,都沒有發現有異臭味致空氣污染的情形。
原審桃園地方法院調查認定,徐女使用排風機所製造的噪音,已超過管制標準,且妨害干擾附近周遭其他住戶的居住公共環境安寧嚴重,徐女不能以米食加工廠排放氣體為由,作為免除裁罰事由。徐女仍不服提起上訴,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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