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的行使大多是善後工作,把以往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留下的「爛攤子」做個收拾,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若發生利害衝突,監察委員的外在雖然是政府官員,但內在卻應該站定人民優先的立場;尤其是當官員們有濫用職權之嫌,人民前來陳情或檢舉,更不能有官官相護的本位。
尖尾在〈週記〉裡多次提到村上春樹「永遠站在雞蛋這一邊」的哲學,就是一個監察委員應有的基本信念。
所以尖尾每次對人民陳情案提出「調查報告」,順利結案時,總有某種「成就感」,自以為世上又少了一件「不公不義」。
這星期結案的是一件土地徵收案,最先發生在 1973 年 12 月初。起因是花蓮縣府在花蓮市內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設定給「文小四」(文教區的小學第 4 所用地),於是花蓮市公所依規定公告該地禁建。不料負責公告的建設課與工務課兩位課長不知是否內神通外鬼,竟在公告同一天核准一批建築執照給建商,兩年後房屋蓋好,又發給使用執照,建商得以順利賣給 42 戶住戶。好在那時縣府的動作,不過是當時各地政府普遍的陋習,先找個名目把保留地綁住就好,其實並沒有加蓋小學的急迫需求,即使有,財源也不足,所以徵收一事「只聞樓梯響」,雙方相安無事。但事隔十多年後,附近小學確已空間不足、人滿為患,縣府準備照原訂都市計畫,拿這塊2公頃大的「文小四」用地來興建小學時,住戶集體反彈,對政府徵收他們的房地大為不滿:當初禁建還發建照給建商,害我們誤買,現在我們不搬。話雖如此,1988 年當縣府拿出徵收補償費時,大家還是先領了再說,不然也是會提存在銀行,一樣算徵收程序完成。
一個小插曲: 1990 年縣府終於提出了「文小四徵收計畫書」,載明:「預定 1989 年 9 月開工,2009 年 12 月完工」。請注意,興建期間總長 20 年 3 個月,蓋一座法老王的金字塔也不過如此吧。原因何在?縣府仍然財源無著,只好抱持「總有一天等到你(錢)」的想法。尖尾有時就是愛追根究底,年前特地函詢內政部,確認這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可長可久」的徵收計畫,內政部保証以後也不可能被超越。
可以想見,校園工程並沒有依計畫期程開工,不然三個月拆遷、四年蓋好,剩下 16 年要怎麽「熬」?人算不如天算,之後的幾年,全台灣都面臨「少子化」現象,花蓮也不例外。「文小四」所在的地區範圍內,每年入學新生人數由 1985 年的 707 人快速下滑,1990 年已經跌到 355 人,幾乎腰斬。
分校終於在 1999 年 2 月開工,只是最早預計要收容 24 班 900 人的規模,先減為 18 班(教室 30 間、廁所 8 間、活動中心一座、200 米跑道運動場等),到 2003 年 12 月完工時,只蓋了一棟大樓,教室剩 9 間、廁所反而增為10間。至於其他約 90% 的校地,都改設為「自然生態教學區」,說穿了,就是不動一草一木,原來是什麽樣子,現在還是一個樣子。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原來的國小現在也面臨學童「入不敷出」,就學的少於畢業的,所以新設的分校現在不再供小學使用,而是由國小附設幼兒園接手;這個學年度來註冊的,有 7 班 210 位。尖尾這才恍然大悟,幼兒園小朋友尿急不能等,增加廁所數目是合理的。
這個發展對原住戶當然太有利了,他們的房地都集中在校區北側,與計劃興建的唯一一棟大樓預定地無涉,也不可能把他們的房屋拆除改建池塘養魚,以符合生態教學之用。所以在他們長期請願訴願之後的 2004 年 2 月,花蓮縣府一方面考量當初市公所「發照疏失」在先,另一方面對用地需求又已「情事變更」於後,終於決定讓步,同意辦理撤銷徵收。再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了「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花蓮都市計畫(文小四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書」等,把 42 戶的土地正式排除在「文小四」之外,達到了住戶守護家園的目的。
故事講到這裡,好像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是,唉!主角才要現身啦!原來有一對孫姓老夫婦也是在「文小四」範圍內的住戶,只是他們當初用盡積蓄買下的土地不在校區北側,而是在臨馬路的東南側,不幸也正是規劃中的校門所在,還與那棟大樓有些許重疊,為了工程進度,是唯一一戶真正被強制驅離、掃地出門的受害者。2004 年之前,孫家與其他 42 戶同仇敵愾、四處尋求救濟,也曾向監察院陳情;到後來其他人都已圓夢,只有孫家「斯人獨憔悴」,繼續孤獨地走抗爭之路。也因為如此,他才致信尖尾,字裡行間,充滿長年累月的委曲與無奈,尖尾當即決定盡力為他平復。
嚴格說起來,如果其他人獲得變回住宅的處遇,有部份原因是當年政府「發照疏失」,則獨獨把孫家除外更是有違公平原則。因為其他 42 戶核發建照是在禁建公告同日,但孫家的建照卻早已申請,是在公告之前兩星期就核發。如果禁建同日核發的都可以特別考量,不做拆除,則早已核發的豈不應該更為保障?怎麽反倒毫無通融?再者,如果孫家佔了「地寶」,學校非要用這片地做校門不可,也不必然是「你死我活」之局,其實孫家兩次向縣府申請「等值換地」,縣府卻挾公權力以為穩操勝券,一口回絕,以致於孫家僅因地理位置異於他人,就在撤銷徵收的政府作為上飽受歧視,這種「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當然花蓮縣府最嚴重的過失在於明知「情事變更」,「文小四」根本已經沒有徵收必要,卻堅持不肯全部撤銷,用「幼稚園」與「自然生態園區」等可有可無的替代用途,牽強附會這些也與「小學教學」相關,所以算為依「原定用途」使用,完全是和人民玩「文字遊戲」、還擺出一付「其奈我何」的態勢。這不是尖尾「偏心」,試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的判決書,講得比尖尾還露骨:
預定興建一所小學之計畫進度竟長達 20 年有餘,該計畫進度顯非合理,是否確有因公共事業之「必需」而徵收系爭土地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亦非無疑。…系爭土地將近9年後始開工,…於毫無迫切需要之情況下徵收系爭土地之不必要。實甚灼然。…
以上事証在在顯示,徵收之土地非全屬必要,甚至全無必要,嚴重違反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正當性及必要性原則,而有濫用徵收權之虞。…
可是孫家依然敗訴,理由是:
綜上所訴,系爭土地之徵收雖違反必要性原則,惟本件審判仍應以上開已確定違法徵收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為基礎。…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拜託不要問我這是蝦米碗糕,請教專家翻譯為白話文,大意是:「孫先生啊,你講的很有道理,但是不能這樣告啦!」該怎麽告?尖尾不想去修法律系的課程,所以不想再傷腦筋,反正現在不再用司法解決。
尖尾請教一位會講白話的律師之後,在調查報告裡提出這樣的兩步驟解決方案:第一步,花蓮縣政府應先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相關規定,對該案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第二步,再依土地使用的現況,擬定一個新的事業計畫,重新辦理徵收,仍然供幼兒園及生態教學使用。這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一方面政府得以改正過去的不法徵收、恢復公信,另一方面孫家得以獲得兩次地價差額的補償,獲得平復。不過,孫先生已是九旬老者,花蓮縣政府千萬不要想以拖待變,以免尖尾暴露出個性裡最黑暗的一面。
故事說完了;或許你會想,「不公不義」的事何只成千上萬,少了一、兩件是怎樣?
尖尾在唸初中時,家姐送我一張書籤,上面印有胡適之毛筆寫的兩句話:「怕什麽真理無窮,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
你也可以問,無垠的真理面前,進了一寸是怎樣?沒怎樣,只要有一寸的歡喜,就夠了。
引用連結: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