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警方發現一台貨車停路邊沒熄火,經盤查發現林姓男子有喝酒,酒測值 0.57 毫克,但林男主張沒駕車,僅在車內喝酒。高院審酌罪證不足,難認有「駕駛」行為,判他無罪定讞。
全案緣於,新北市警方在 2017 年 8 月 3 日晚間 6 時許,在五股成泰路發現一輛貨車停路邊沒熄火,上前盤查發現林姓男子有喝酒,當場執行酒測,結果酒測值為 0.57 毫克,因此將林男移送法辦。
新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林男,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判林男 3 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新台幣 9 萬元,但林男提起上訴,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指出,林男雖有發動引擎,但警方無法證明,他有開車上路,去年 10 月間逆轉改判林男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合議庭調查,依據警員秘錄器所錄下整個盤查過程來看,可知林男車輛雖有發動及吹冷氣,但一開始就停在路旁未上路,難認已有「駕駛」行為。
高院合議庭指出,本件也無任何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林男有酒後駕駛行為,包含員警未目睹、監視器未拍到、無事故或旁人得以證實,且當天為夏天的八月,發動引擎在車上休息吹冷氣,也為一般生活經驗常情,因此林男在停車後才開始喝酒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高院合議庭指出,刑法第 185 – 3 條處罰酒後駕駛,是指車輛已行駛在道路上,如有行進、倒車、等紅燈、停車等行為,因而有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若僅在車輛裡未上路,就算有發動引擎,但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任何危險,就不是處罰的對象,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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