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今天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廣納各界意見。其中,草案中把直轄市納入選址作業範圍,並把處置設施場址回饋金由 50 億元,提高到 100 億元。
原子能委員會因應地方制度法修正及直轄市改制等因素,加上核廢料選址一直無法順利推行,因此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並在今天公告,向各界徵求意見。
草案內容主要包括將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規定納入直轄市為選址作業範圍、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明確機關權責、強化選址作業程序及實務等。
原能會指出,直轄市改制後變成 6 都,但很多轄區並非高人口密度地區,為了維持客觀選址無差別適用,有納入處置設施場址選址作業必要,這樣才能確保場址遴選作業符合公平原則;而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原能會之後將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專責核能安全管制,因此,後續核廢料選址作業將交由經濟部接續辦理。
原能會表示,為了讓核廢料處置設施與場址所在地共存共榮,把回饋金由新台幣 50 億元調高成 100 億元,同時考量選址作業需要地方政府協助,增加配套獎勵措施,包括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自願場址獎勵金及選址協議獎勵金等,藉此讓選址作業可以順利完成。
原能會指出,以國際相關核廢料處置經驗來看,大多採用協議方式取得場址,這次草案除維持現行遴選、自願並行,以及地方公民投票選址機制外,更要求需尊重場址所在地方政府及民意機關意願,並增列先與地方政府協議,再經地方民意機關議決同意設置,或由地方民意機關議決,以公投決定規定。
核廢料放置場址屬於高度鄰避設施,原能會指出,為了落實資訊公開及加強公民參與,草案明定選址期間選址作業者,要和地方政府及民眾積極溝通說明,且選址計畫、潛在場址評選報告、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及場址設置規劃書都要公開;選址公民投票需辦理公開說明會或辯論會,強化民眾參與,而處置設施環境影響評估及建照申請,也分別得辦理公聽會及聽證會,政府才能核定處置設施場址。
原能會指出,相關草案已經公告在網路上,民眾 6 月 30 日前可填寫線上徵詢意見表,表達想法,之後也預計會對外召開說明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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