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立法進入倒數階段,立法院長蘇嘉全 14 日將主持朝野協商,進行 3 個同婚法版本的逐條討論;協商當天,外界預料將就同婚法名稱、要採何種「關係」,是否採繼親收養或共同監護等內容進行攻防。
同婚議題歷經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後,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暨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
比較這 3 個同婚法版本,除名稱不同外,在條文數及成立關係與年齡規定上等,有明顯不同。
行院版共有 27 條條文,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版有 17 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滿 20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 2 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則有 28 條條文,規定未滿 20 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在親子關係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林岱樺版則為,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女子。
此外,林岱樺版中有一規定,是行政院版及幸福盟版所沒有的,即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 3 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
蘇嘉全 9 日已就這 3 個同婚法版本進行首次協商,朝野立委當天並未就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蘇嘉全當天裁示,考量在 524 期限前院會所剩次數等情況,於 14 日上午進行協商、逐條討論,希望在 17 日前完成立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 2017 年 5 月 24 日做出第 748 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 2 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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