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岸巡防法部分條文,若船隻規避海巡人員必要檢查,可對船長或所有人開罰最高新台幣 15 萬元;若民眾濫用海巡報案專線,最高可處 1 萬 5000 元。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勤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條文明定,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實施檢查、驅離或登臨等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可處船長或所有人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海巡機關為執行勤務,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但為避免民眾任意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甚至謊報案件,造成海巡人員困擾、延宕其他案件處理時效,因此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消防法等,提出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賦予海巡機關裁量權限,得視具體事件情節輕重,決定裁罰額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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