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尾上週指出,馬英九洩密案可以做為台灣司法的照妖鏡,因為一些承審此案的「黨國妖孽」護主心切,不惜紛紛現形;不只是成為上週週記主角的「公訴」一審法官而已,還有本週要介紹的「自訴」更一審三位法官。尖尾仔細閱讀這些法官所製作的判決書,拿來和之前阿扁總統以及扁朝諸多政務官被起訴或判罪的文件相比,才真正體會出「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黨國遺緒,不但是台灣社會難以革除的政治現實,更是潛伏於司法核心以內的突變基因,如果不徹底除垢,司法改革永遠只是口號。
馬英九洩密案的自訴人是柯建銘立委,他指控馬英九兩大罪狀:一是馬英九教唆洩密,二是馬英九妨害名譽;前者是自訴與公訴罪名重疊之處,後者則是自訴超出公訴的部份。不過無論何者,最後都被駁回,被告馬英九無罪定讞。我們先談妨害名譽這一項,因為這部份和尖尾上週對公訴一審的批判形成有趣的對照。
這三位法官認為馬英九指責王金平幫柯建銘關說司法,並沒有妨害柯建銘的名譽,因為馬英九的主要對象是立法院長王金平,不是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法官們在判決書裡大量引述馬英九在其召開的記者會上的發言稿:
看到王金平院長涉入司法關說案,英九比誰都感到痛心不捨。…王院長每每在關鍵時給予英九支持,…站在大是大非面前,我別無選擇必須挺身而出。…不管我再痛心、不忍,也不管我與王院長公誼私交,英九不能坐視國民黨的國會議長如此赤裸裸的介入司法。…我們看到國民黨籍的立法院長為民進黨黨鞭柯建銘委員…進行關說,而且成功…達到無罪定讞的關說目的,我請問大家,在這種動搖國本的關說疑雲當中,我們黨員能夠團結嗎?…我認為王院長已經不適任立法院長,國民黨如果不能做出撤銷黨籍以上的處分,解除王院長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讓王院長離開立法院,我們等於是默許司法尊嚴被踐踏。…我相信黨員同志們會站在歷史大是大非這一邊,…一起為捍衛國民黨的黨譽而努力,謝謝大家。
尖尾讀完,為馬前總統的有情有義、但不得不割袍斷義,差一點感動到哽咽。但轉念一想,他深情召喚的是中國國民黨員,對啊,馬英九這篇聲明是特別選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召開的記者會上發表的,念茲在茲的是國民黨的「黨譽」與「黨員團結」,可見他本人一直是把這件事定位為「黨內家務事」、不是「政事」。既然如此,上週提到的公訴一審法官卻硬拗馬前總統是在行使「院際調解權」,豈不是睜眼說瞎話,被這次自訴更一審的法官打臉?不論如何,由這個案例看出,明明同一篇聲明,為了要開脫馬英九的「妨害名譽」,一批法官就詮釋成是「黨內互打」、無關柯建銘這個外人,但為了要開脫馬英九的「洩密」,另一批就詮釋成「院際爭執」,洩密有理。司法院的長官們,
對這種南轅北轍、相互矛盾的「法律見解」,有臉保持沈默嗎?
不覺得有虧職守嗎?對得起爾俸爾祿嗎?
回頭來看,自訴更一審既然否定了總統「院際調解權」的適用,那要用什麽理由來達到洩密無罪的目的呢?別耽心,這些法官通常都備有「十八套劇本」,絕不會找不出一套說詞的。這回他們主打的是所謂「憲政體制」,我把它分成「三步曲」:首先,他們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取代了本文第 55 條之後,行政院長已經是由總統直接任命、不再需要立法院同意,所以體制不再是「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總統也不再是虛位元首,而是貨真價實的「最高行政首長」。(看不懂這是要講什麽的朋友,請不必自責,原先尖尾也一樣聽嘸,耐心看下去吧。)
接下來,總統既然是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當然成了總統的幕僚長,所以中央部會的首長由總統和行政院長共同決定,而不是行政院長一人說了算。於此判決書好心舉例說:「以最近政局為例,行政院長林全辭職後,賴清德上台接任行政院院長,中央部會首長異動者僅區區數人,無全面改組之情事,更有蔡總統出面慰留中央部會副首長之情,即為明証。」(還看不懂這是在講什麽的,請不必自卑,原先尖尾也一樣,耐心再看下去。)
第三步,既然中央閣員的任命都與總統有關,是以他們「施政如有缺失、閣員如有違法亂紀,輿論即怪罪馬總統行政團隊,因此中央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瞭解,併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合於台灣近年來政治現象,與憲政體制不相違悖。」(還是看不懂這是在講什麽的,請不必自暴自棄,原先尖尾也一樣想不通,幸最後總算猜出答案。)
尖尾先把上面的三步曲譯成庶民用語:自從行政院長直接由總統派任以來,依照「頂司管下司」的規矩,行政院長所管的中央部會首長就都成為總統的「細漢的」,若是這些小弟惹事生非、風紀欠佳,大哥得要概括承受後果,所以總統當然可以為了大局,不擇手段管教這些閣員;洩密不洩密,誰管你啊!
這個說法比起文縐縐的「院際調解權」更為豪邁大氣,可惜更是「牛頭不對馬嘴」,完全經不起檢驗:原因在於那两個被馬總統痛罵「違法亂紀」的王金平與柯建銘,一個是立法院長、另一個是反對黨立法委員,都是國會成員,既不是「中央部會首長」、更不屬「馬總統行政團隊」。承審法官顯然誤以為台灣仍然在日本統治之下,採行的是「內閣制」,以致國會的議長就是「閣揆」,而部份國會議員是「中央閣員」。錯非如此,全部涉案的人物中,只有法務部的曾勇夫部長屬於「中央部會首長」,是馬英九可以隨意修理的「細漢的」,但誰會相信馬英九大動肝火是為了他?所以這三位自以為撿到槍的法官,挖空心思、舖陳了半天的法律見解,到頭來竟然是混淆了「總統制」與「內閣制」兩種民主憲政的最基本類型,把國會議長與議員誤認為中央閣員,可以隨馬英九霸凌,難怪令人聽了老半天,不曉得葫蘆裡賣的什麽膏葯。比起公訴一審濫用《憲法》第 44 條「院際調解權」,
這些法官離「惡」的距離豈不更近?
至於結論所稱,馬總統一心是為了「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尖尾認為還可加上:「促使兩岸和平、增進亞太安全、提高人類福祉、完成宇宙共和、…(請自行接龍)」,反正恐龍法官的肉麻無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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