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透過 EZ 訂訂票後,接到自稱 EZ 訂員工來電謊稱扣款有誤,因而遭騙 25 萬餘元。士院認為, EZ 訂外洩個資導致張女遭騙,但張女也有責任,判 EZ 訂賠償 18 萬餘元確定。
張姓女子向士林地方法院主張,她在 2017 年 4 月 11 日透過訂票網站 EZ 訂購買電影票,同月 28 日接到詐欺集團自稱 EZ 訂員工來電,謊稱疏失導致連續扣款,須到自動櫃員機解除,她因而匯款新台幣 25 萬餘元給詐欺集團。
張姓女子請求 EZ 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7 萬元及財產上損害 25 萬餘元。 EZ 訂則主張,已對網站提供適當安全防護,張女個資非 EZ 訂外洩,遭騙與網站無關,況且張女未注意而遭詐欺,也有過失。
該案標的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一審由士院簡易庭審理。一審認為,無事證證明 EZ 訂有參與或幫助詐欺集團行騙的事實,只以 EZ 訂資料外洩導致張女隱私權受侵害為由,判賠非財產上損害 2 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改由士院合議庭審理。
二審認為,張女交易方式等資料只有 EZ 訂完整持有,且相近期間, EZ 訂客戶遭受同樣詐欺情事高達數十件,依通常經驗及論理法則,足以認定張女與 EZ 訂交易的資訊是從 EZ 訂外洩。
判決指出, EZ 訂確有洩漏張女個資,且詐欺集團若非取得如此特定資料,張女應不至於遭騙,認定 EZ 訂於案發時未盡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與張女遭騙 25 萬餘元有相當因果關係,張女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判決提到, EZ 訂洩漏個資侵害張女資訊自主權、隱私權,並與張女遭騙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張女對社會常見的詐欺犯罪應有相當警覺性,卻疏忽而上當, EZ 訂僅負 7 成責任,判決 EZ 訂賠償張女非財產與財產上損害共 19 萬餘元,扣除詐欺集團已賠償張女的 1 萬餘元,共應賠償 18 萬餘元,不得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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