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委員會議通過,有關荷蘭商 Garmin Nederland B.V.、和泰汽車、車美仕擬共同設立合資事業的結合案,由於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表示,荷蘭商 Garmin Nederland B.V.、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美仕股份有限公司擬共同設立合資事業,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型態,依法須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荷蘭 Garmin 主要透過子公司台灣國際航電公司產製內嵌式車載多媒體系統(車機),並銷售給車美仕,再由車美仕供應和泰公司,因此這個案子涉及「車機產銷」及「小型客車」市場。
不過檢視此結合案對於車機產銷、小型客車市場的影響,彭紹瑾表示,車機具有品牌適用性,車機規格是由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按車型個別決定,車機供應商依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開需求規格製造,對車機規格內容無從決定。
彭紹瑾說明,車機有對應品牌的特性,難以封鎖其他人競爭、造成參進障礙,而此結合案也不會對小型客車市場造成顯著影響,難以認定有顯著限制競爭的疑慮。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案件的准駁著眼於是否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此結合案經過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產品競爭同業及上下游交易相對人意見,並綜合研判上述考量因素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