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林智群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新聞:「犯下內湖小燈泡命案的兇嫌王景玉,一審法官以《兩公約》不得對精障者判死為由,僅判他無期徒刑,但二審法官認為,王景玉當街殘殺 3 歲女童,屬《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認定他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因思覺失調症病發而顯著降低,因此依《刑法》19 條減刑,僅判他無期徒刑,但法官也認定他再犯可能高,因此另附加刑後監護 5 年的處分。」
想法如下:
1. 這個案子的關鍵看似只有一個減刑,其實不是,光是對兒童犯罪,就可以加重其刑 1/2,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死刑跟無期徒刑無法加重,加重後變成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感覺不痛不癢,而後面又碰到一個精神有問題減刑,減刑後,死刑變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變 15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減刑之後,法官手上的工具只有兩個,就是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 15 年至 20 年,怎麼判死刑?
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是如此!
2. 也許會有網友問,為什麼是先加重後減輕?如果是先減輕後加重,不就好了?
不好意思,刑法第71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這就是遊戲規則!
3. 以結論而言,這個案子只要有一個減刑事由,被告就死不了,即使法院判死刑,上去最高法院還是會被撤銷發回的!所以王景玉一旦被確認有精神病,法院是沒辦法判他死刑的!
4. 也許會有網友說,那豈不是只要去醫院看精神科說我有病,就可以取得一個殺人執照?我說你別天真了!
(1)有精神病是一回事,並不會因此拿到免死金牌,關鍵是「殺人當時」是否受這個精神病影響,不是你有精神病,就一定可以免死的!如果殺人時並非受到該疾病影響,也是不能減刑的!
(2)另外要說的是,法院在認定犯罪時有無受精神病影響的過程,其實是很嚴格的!不但要有醫院的鑑定報告,也會觀察被告的反應是否是裝出來的,像我之前處理過一件沒事拿西瓜刀在鬧區砍人的,(砍的對象根本不認識被告,真是倒楣之至)
根據我的觀察,這個人真的是精神病患亂七八糟,開庭時也是亂七八糟,一下子說統一了,一下子說外星電波,法院還是採懷疑態度,最後是醫院鑑定報告出來,才確認被告行為時受到該精神疾病影響,而給予減刑的!整個過程也是打得很辛苦,不是拿一個醫院診斷書,法官就會買單的!
結語:
判決結果固然有人不滿意,可是如果被告是精神病患且事發時受到該疾病影響,法院也是只能判無期徒刑的!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