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黃姓男子因妻子想離婚,去年 6 月帶著年幼的一對子女燒炭自殺,結果黃男獲救,子女不治。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黃男罔顧年幼子女的生存權,判處 20 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黃男去年 6 月深夜在台南市租屋處,利用 5 歲兒子及 6 歲女兒熟睡時燒炭輕生,隔天因散發出煤炭味,管理員驚覺有異報警,警方進入屋內將 3 人送醫急救,黃男獲救,年幼子女不治。台南地檢署去年 9 月偵結,依殺人等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 20 年。
台南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黃男因妻子想離婚,擔心經濟壓力及自己自殺後,年幼子女無人照顧,因而攜子女燒炭。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認為黃男未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不過,黃男因配偶要求離婚等壓力,造成明顯痛苦,想自殺且影響到工作、睡眠等,出現「適應障礙症」,可能合併有憂鬱、焦慮、失眠等症狀,但這些症狀都是輕症,未減損黃男的判斷力或衝動控制能力。
合議庭認定,黃男雖無犯罪紀錄,卻因自身憂鬱情緒,罔顧年幼子女的生存權,但黃男年幼時也遭遇父母離異,先後由父親、母親單獨監護,且黃男在司法精神鑑定時仍具有高自殺風險。衡量黃男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 20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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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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