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 2017 年底上任時就致詞指出,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2016 年修法施行後,使懲戒委員會法院化及懲戒案件法庭化,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162 、 396 號意旨及法官法相關規定,他打算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名為公務員懲戒法院,因涉及機關名稱變革及相關法規修正,是否可行,會再深入研究。
不過,石木欽後來因涉及不當行為請辭;司法院 2019 年 10 月底指出,總統已任命現任公懲會委員姜仁脩為公懲會委員長。
司法院今晚發布新聞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指出,現行公務員懲戒的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為貫徹憲法第 16 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給予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的權利,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因而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新聞稿指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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