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女童遭媽媽同居男友性侵數年,到女童家寄宿的朋友也難逃狼爪。雲林地方法院日前根據一罪一罰,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男子有期徒刑 734 年 4 個月、合併執行 22 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童向檢警指稱,從小學四年級起到六年級,與媽媽、哥哥和「乾爹」等人同住,而「乾爹」常利用母親不在時,性侵她得逞,平均 1 月有 3 次以上,有次去海邊玩,趁大家不注意,在車上性侵得逞。
女童媽媽向合議庭坦承,女童曾向她求救,但是她怕假如同居男友不承認,沒有證據,她要怎麼做。
合議庭調查,女童雖然不同意媽媽同居男友「乾爹」的行為,卻礙於家庭、經濟因素和媽媽未能出面質問制止被告,而選擇隱忍不發,最後靠自戕方式發洩壓抑的情緒。
「乾爹」不只向女童伸狼爪,女童的朋友也不放過先後性侵得逞 5 次;女童的哥哥則證實,他們 4 人睡同一張床,晚上有時感覺床在動,他妹妹原睡在他旁邊,但睡醒變成睡在「乾爹」那邊。檢方起訴並求處重刑。
合議庭審酌,男子對女童犯罪時間長達共 32 個月,期間強制性交行為超過 96 次,而對女童的朋友犯罪時間不滿 1 個月,乘機性交行為 5 次,犯罪動機僅為滿足個人私慾。
雲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以一罪一罰判每罪 7 年 4 個月,共性侵 96 次,合計判 717 年又 4 個月,女童朋友被性侵 5 次,每罪 3 年 4 個月共計 17 年。 2 罪合併應執行 22 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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