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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中火裁處遭疑 環保署:上級機關行政監督權

台中火力發電廠。 圖片來源:台灣電力公司 官網

環保署今天表示,撤銷台中市政府對中火裁處一案,是依行政程序法賦予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與地方制度法規範體系不同;也是為避免國賠,才決定依法撤銷裁處。

台中市政府日前廢止台中火力發電廠 2 號及 3 號發電機組許可證,今天有媒體報導,應依照地方制度法或是環保署組織條例,環保署不得自行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違法處分,而是應該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

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環保署再次強調,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3 次依違反空污法對中火進行裁罰,前 2 次僅罰鍰,中火可依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但最後一次處分廢止操作許可證,影響層面大,為避免國賠案再次發生,才依法撤銷裁處。

另外就法令層面,環保署解釋,地方制度法是於 1999 年 1 月 25 日公布施行,行政程序法是於 19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若以制定較早的地方制度法主張環保署撤銷權應受限制,恐有時間錯亂的謬誤。

行政程序法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夠自行撤銷的規範,與地方制度法規範體系並不相同,因此無需採取報行政院程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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