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國民黨認為,該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1 條言論自由、第 14 條結社自由、第 15 條財產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盼解釋全部違憲。
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第 2 條、第 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8 條第 5 項前段及第 14 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司法院大法官上午 9 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國民黨日前向大法官遞交陳述意見狀,認為黨產條例規定於行政院下設置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的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4 條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與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國民黨指出,黨產條例規定「於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自「 34 年 8 月 15 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者,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為禁止處分及須申報的財產,違反「禁止個案立法原則」,且實質上完全針對國民黨,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對於黨產條例將附屬組織納為規範對象,且對政黨申報不實即推定後認定為不當取得,國民黨認為目的及手段顯不相關,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國民黨表示,條例中對政黨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取得的財產予以規範,排除其他法律權行使的規定限制,違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國民黨指出,黨產條例第 5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違憲條文「罄竹難書」,希望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全部違憲,維護憲法尊嚴並保障民主發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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