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大法官解釋通姦罪違憲失效,法務部檢視刑法後,公告預告刪除「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即未來外遇回歸民事訴訟解決,公告今期滿,將彙整各界意見,最快明天送行政院。
法務部官員指出,配偶之間為平等地位,自由意思組成家庭,並無互相隸屬關係,因此如果配偶的一方離開家庭是基於自己意思,就算是因他人行為所誘發(例如外遇),難認有侵害另一配偶的權利,決定刪除刑法 240 條中「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也就是說,未來劈腿、外遇引發的官司,全面回歸在民事訴訟解決。
此外,刑法 240 條規定中的和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罪,以及刑法 241 條規定中的略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罪,均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修正為「未成年人」。和誘及略誘,差別在於被誘人是否同意被引導(誘發),其中略誘罪為違反被誘人意思,因此本刑較和誘罪重。
法務部官員指出,刑法第 242 條規定,將被誘人帶出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考量實務上大多是父母爭監護權而私誘子女出國,最重處無期徒刑太重,因此修法為處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觸及刑法第 242 條犯罪,另有人口販運犯罪態樣,目前已有人口販運防制法可適用。
法務部指出,刑法第 17 章「妨害婚姻與家庭罪章」規範在於保護婚姻與家庭,其保護對象的年齡因成年定義隨時代演進,有檢討必要,須與時俱進。
法務部於2日在官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告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也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的修法時程,期許迅速完成法制作業,縮短公告期間為7天,9日公告期滿。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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