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妻子周秀玲,被控與建商期約收賄千萬元,協助開闢道路,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今天改判劉威德 4 年徒刑,周秀玲 3 年 10 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劉威德夫妻藉職務上行為期約收賄,但中壢市公所最後並未興建道路,惡性與其他貪污案件有別,若處最低刑度 7 年,未免過苛,因此依法酌減刑度。
判決書指出,劉威德曾任中壢市第 11、12 屆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其妻周秀玲負責選民服務。2009 年間,黃姓建商希望建案旁能開闢聯外道路,經友人介紹與劉威德夫妻洽談推動計畫。
劉威德夫妻與建商達成協議,由劉威德利用副主席身分與影響力推動道路闢建計畫,事成後建商將依約給付新台幣 1000 萬元,劉威德即利用職務向時任中壢市公所市長室專員推動道路興建計畫。
2000 年間,劉威德妻子另向黃姓建商借貸 300 萬元,作為劉威德選舉經費,但遲遲不肯歸還。黃姓建商見道路興建計畫未有進展,2012 年出售土地放棄建屋。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劉威德、周秀玲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劉威德夫妻確實與建商期約賄賂,改判有罪;另考量兩人否認犯行,周秀玲已與建商簽署債務清償協議書,判劉威德 4 年徒刑、褫奪公權兩年,周秀玲判刑 3 年 10 月,褫奪公權一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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