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審理立委涉貪案,今天凌晨認定立委蘇震清、陳超明與廖國棟有羈押必要,已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函請立法院許可,並派法警到立法院送公文,立法院上午8時 20 分收文。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昨天偵結立法委員涉貪案,依貪污等罪起訴蘇震清等 12 名被告,並將9名在押被告移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北院由法官蔡宗儒、商啟泰與審判長黃怡菁組合議庭,昨天晚間8時起,3名法官分頭開庭訊問,凌晨 12 時 30 分許休庭,合議庭評議;凌晨2時 30 分,合議庭開庭訊問被告,陸續諭知決定結果。
北院認為,蘇震清、廖國棟與陳超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予羈押,但3人為現任立委,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待立法院許可後,才能後續強制處分。
合議庭隨即簽請北院院長函請立法院許可,凌晨4時 40 分許,北院法警到立法院送公文,但立法院保警無收受權限,法警上午8時許再到立法院,立法院已於8時 20 分收文。
法界人士說,立法院做決定前,蘇震清、廖國棟與陳超明將續留北院候審室,而非看守所,如果立法院不許可羈押,合議庭將另為處分,重保是可能選項之一。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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