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作者為黃馨瑩律師 (台灣基進黨法律顧問,曾為基層警員)。
近幾日,台灣各縣市的暴力犯罪發生數討論熱度居高不下,各地暴力犯罪發生數之高低差異,成了民眾比較地方治安狀況良莠的參考標準。甚至,還出現以 「 六都之中,你認為哪裡治安最好? 」 為題,讓民眾線上投票的活動。
對此,新聞媒體開始大幅出現各縣市警察機關強勢執法作為之報導,而各縣市首長們亦針對治安狀況紛紛提出策進作為。 暴力犯罪是指基於 1. 故意殺人、2. 擄人勒贖、3. 強盜、4. 搶奪、5. 重傷害、6. 重大恐嚇取財及 7. 強制性交等 7 種案類發生而統計而得的結果。
可惜的是,現實上,犯罪事件可能因為 1. 尚未被發現、2. 已被發現但被害人並未報案及 3. 已報案但未被登錄等等原因,而未被納入統計。所以,暴力犯罪發生數固可作為治安狀況參考標準,卻未必能「真實」呈現治安狀況之良莠。
舉例來說,假設 A 地發生犯罪時間是中午 12 點,地點是私人住宅,犯罪動機是當事人長年失業,積欠龐大債務,殺害子女後欲自殺共赴黃泉;而 B 地犯罪發生時間為凌晨 12 時,地點是大馬路旁,犯罪動機是當事人酒後一時口角,忿恨難平,進而殺害對方。A、B 兩地雖同樣具殺人案件發生數,然而,行為人犯罪動機卻不同,A 地發生因素與貧窮、經濟問題相關,而 B 地犯罪發生原因則是出於行為人之一時衝動。如此,若要求 A、B 二地進行同樣的執法政策,恐未必能在各自真正問題點對症下藥。
當貧窮、疾病在你我日常生活中可見,加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過往常見的犯罪類型或手法均發生變化,如何解決並降低犯罪發生率已是你我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甚至可以說,犯罪的發生,早已不是城市之間的差異或問題,當我們還停留在只知道要求警察人員應嚴加取締、迅速破案或是提高見警率這些作為時,能否從根本解決問題,實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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